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所有刑事案件最先都被送往裁判法院處理,以下是一般候審人士面對審訊程序之流程圖。
高等法院案件
香港法制:刑事案件的重要概念
定罪原則
未被法庭定罪前,假定被告是無罪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認罪與不認罪後的程序
被告人認罪
如果被告人認罪,法庭通常會在同一天判刑
但如果裁判官認為需要參閱報告,以考慮被告人是否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會把案件押後以取得有關報告作為參考。
被告人不認罪
如果被控人不認罪,法庭便會編排審訊日期
被告人可親自進行訴訟,延聘律師代表自己,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
如果被告人選擇親自進行訴訟,他 / 她必須在各方面小心做好準備,包括傳召證人等
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來審判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販運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1位原訟法庭法官及7名陪審員聆訊
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香港居民出任,宣誓後可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
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
他們只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觀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陪審員必須跟從
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
部分資料節錄及轉自:
司法機構: 陪審團
https://www.judiciary.hk/zh/jury/jury.html
司法機構: 裁判法院--法律程序如何進行?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ma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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