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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罪行

侵害人身罪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被判罰款、守行為、守感化令或最高刑罰為1年監禁。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即所謂傷人“19”。條例指出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侵害人身條例第17條,即所謂傷人“17”。條例指出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B. 向任何人射擊;或
C.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就本條例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判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侵害財物罪

根據《盜竊罪條例》,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根據案件嚴重程度,可被判罰款、守行為、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緩刑或監禁不等。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常見如店舖盜竊、拾遺不報等)

-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
- 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 作為侵入者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意圖犯以下所述的任何罪行:

A. 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
B. 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強姦在該處的婦女;
C. 非法損壞該建築物或其內的任何東西;或

- 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後,偷竊或企圖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或使或企圖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常見如爆竊等)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 (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毒品控罪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

1. 管有危險藥物;或
2.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任何人違反以上任何規定,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可處監禁7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及可處監禁3年。

除非根據及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

任何人違反以上規定,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及可處監禁3年。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A. 販運危險藥物;
B.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
C.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不論危險藥物是否在香港,或將進口入香港,或是否被確定、據有或存在
I.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及
II.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刑事罪行條例

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常見如非禮等)

1.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2.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13歲以上)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
3. 任何男子-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公安條例

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防禦性罪行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意圖觸犯可逮捕的罪行,可被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及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份,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與海關有關罪行

請參閱香港海關網頁-常見控罪及刑罰

https://www.customs.gov.hk/tc/faqs/passenger_clearance/red_green/charges/index.html

參考資料來源節錄或轉自:

電子版香港法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

香港海關https://www.customs.gov.hk/